**文/汐溟**
在影视项目的投资与制作过程中,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签订两份合同。例如,一份为合作创作或联合出品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拍摄电影;另一份则是影片制作合同,仅涉及影片的拍摄制作事项。这两份合同形式上独立,但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我们该如何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首先,假设甲方计划投资并拍摄一部影片,甲方在完成剧本创作和备案之后开始进行融资。随后,甲方与丙方签订了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总投资1亿元,丙方出资1000万元,享有10%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由于融资进展受阻,甲方在2024年2月与乙方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和《影片制作合同》。《项目转让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将影片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出资9000万元,获得9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及90%的著作权。同时,甲方将备案权转让给乙方,保留影片剧本著作权和独家制作权,并有权决定影片的制作内容与定剪权。《影片制作合同》则对制作费用的分阶段支付、成果交付进度以及甲方的独家制作权等进行确认。
### 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合同签订后,甲方配合乙方将备案单位变更为乙方,乙方支付部分制作费,甲方开始着手影片制作。然而,随着制作费支付与成果交付之间的分歧,合同履行出现了阻力,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展开剩余70%此时,双方面临合同僵局。由于《项目转让合同》和《影片制作合同》已经履行,那么应该解除的是哪一份合同?需要解除《影片制作合同》还是《项目转让合同》和《影片制作合同》同时解除?更进一步地,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 分析与评析
本文认为,《项目转让合同》是关于影片项目的整体转让,虽然形式上具备投资权益的转让特征,但从实质上看,这一合同更符合合作创作合同的性质。即使名为《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甲方与乙方之间并非典型的委托制作合同关系。两份合同形式上虽独立,但《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实际上是对《项目转让合同》中独家制作权及相关事项的进一步约定。因此,尽管没有明确表明其为附件,但结合签署背景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影片委托制作合同》实为《项目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相辅相成,并没有独立性。
### 参考案例分析
可以参考2009年四川泰来会所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通产日坛俱乐部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合作协议》的附件,属于整体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具体来说,《租赁合同》对日坛俱乐部项目的租赁进行了详细约定,而《合作协议》则涵盖了项目建设和租赁的双方权利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建设期和租赁期有交集,但两者的履行期限各自独立。这种方式也为我们提供了对比的参考,帮助我们理解两份合同的关系。
最高法院在裁定时指出,《租赁合同》与《合作协议》紧密相连,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且两者共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同一法律框架下的合同。
### 本案中的合同性质
类似地,回到本案,《项目转让合同》虽然规定了影片项目的整体转让,但实际上,甲方并未完全转让所有权利。甲方仍保留了对项目的控制权,尤其是对独家制作权的掌控。乙方虽然投入了大部分资金,但甲方依旧对制作拥有决定性权利。因此,甲乙之间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形成了合作创作合同。
《影片制作合同》虽然独立签署,但它的主要目的是具体落实《项目转让合同》中的独家制作权及其他相关事项。因此,若没有《项目转让合同》就不可能有《影片制作合同》的存在,后者只是前者的进一步具体化。
### 结论
综上所述,《项目转让合同》与《影片制作合同》相辅相成,两者共同构成甲乙之间的合作创作关系。虽然《影片制作合同》在形式上独立,但它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执行《项目转让合同》而设立的,缺乏独立性。两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互呼应,相互依存。若《项目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电影制作与发行等环节就无法完成,因此两者的履行是相互交织的。
### 参考判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318号民事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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